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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符合不征税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
- 作者:胜浦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5-15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 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扩大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提醒一下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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