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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的原则及企业前置审批

  • 作者:胜浦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18-01-26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是否有违法的法律责任
 
        注册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性质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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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置 企业名称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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